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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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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初说:此次大赦案,本拟列此案,现在没有,但是尚可加入,我之主张“不认要赦”,因为根本无罪,赦是侮辱。潘则谓“赦更干净,可以失去对方揸拿一点”,仍无妨于反攻。(此层是否再须研究?吴宪老说:“罪可赦,则脏如何?”此语确极重要;然则,求赦亦不可得也。)是格外小心之意,或者玄伯先生必替成此说,我尚期期,如多数以为有利,则勉强从同耳。

最后第四,方式问题:我以为漱平亦可出马代表父亲,名正言顺;玄伯不必说,我自然附骥。(发动方式,为分别起诉,一致进行。)《四进士》的宋士杰说:“打一仗热热闹闹的官司。”我们何妨在更大的戏中,唱一出不大不小的小戏为之插曲。

你们两位的前途,较之区区,实重要胜万万也。宪老亦甚替成此事,谓明日将赴沪,约我同晤稚老,并尚不知两位之意,故先以书闻。薪初亦云拟来沪一读。如有意,请见示,来一个会谈如何?不一一。敬颂春厘。

??启 景洲 一月二十五日

请先一探稚老意。应在玄伯北行之前。此函可呈稚老一阅,是否并呈石曾公,则请尊酌可也。

前函请问在申保存我方全案之律师,各件是否无恙?已问明未?乞复。

又及这一封信发出之后,他们仍旧没有痛快决定的回信,我知道他们都在拖宕,吴稚老当然也还以为没有到时候,我孤掌难鸣,只有一叹。最可气的,我信尾所提及的某律师,是抗战前托他负责保存这全案文件的,吴稚晖屡次对我说:“他绝对负责保存,决无问题;而且此人就是李石曾世界书局的法律顾问。”

但是还都以后,我屡次书面、口头问他们索取全案文件,一直没有答复。最后李玄伯说:“已经问过这位负责任的大律师,他说:日人控制时期,恐怕不便,已经全部焚毁了。”此乃所谓“负责”!也不知道对日本人有什么不便?其中又是什么鬼?只有天晓得!我这个受了如此大冤枉的书呆子。真痛心我国社会上现在的所谓“信义”!?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1)

1947年的冬天,国民党在撕毁新协约之后,又完成了什么新宪法,选举什么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类,一帮政治垃圾有如趋炎附势的苍蝇蚊蚋,终天终夜嗡嗡地钻营争夺着,张溥泉(继)奉了太太的命令替她一帮狗党狐群在奔走,据说辛苦非常,某一天忽然得了暴病,不到几个钟头,大声怪叫痛极而亡。也算对他太太的尽忠报主,若照吴稚晖说真有阎王,一定也是易寅村活捉去了。难道不能说是“鬼迷张天师”??

这样一大块行尸走肉的冰山倒了,一大群偷鸡摸狗的捧臂人着了慌,尤其是郑烈,他更急切地要实行他们的特赦工具来了结这一案,终于到了1948年1月9日我们在《南京人报》见了一段小小的新闻,题目是“易培基案不予受理”,内容写着:

易培基等检察官提起公诉,(原文如此)刻刑庭已宣告判决之侵占案,由地院对被告易培基、李宗侗、吴瀛之判决主文称:“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

判决理由两部说明:一、李宗侗、吴瀛部分,查该被告等于民国十八年分任北平故宫博物院秘书长及简任秘书时,共同将职务上保管之故宫古物陆续侵占入己,经公诉在案。惟犯罪在二十六年以前,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自无惩治贪污条例之适用,应按刑法治以侵占之罪。但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业已赦免。二、易培基部分,被告死亡,应渝知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五款有所规定,并经中央监察委员吴敬恒(稚晖)证明,上海地检处查明在案。

这当然是一个奇谈,天下哪有不经判决而忽然赦免之理!原案易培基是主犯,现在忽然倒置。他是不受理,那就应该整个消灭。我同李宗侗又忽然升为主犯又变成业已赦免了。

我当然不能忍受,他们不在主要大报上发表而仅仅在一种半开纸的《南京人报》上登载一下,也就是一种“暗渡陈仓”的法门,我那时在行政院,他们都知道,据潘新初告诉我,他们仍旧故意作为“不明所在”而不送到。也可见其可怜可鄙、心劳日拙了。

但我如何可以默尔而息呢?我最和平针对着他们的办法,至少应该登一个启事来否认,于是我以个人名义草写了一个书面启事,我一面通知李宗侗,希望他能够取一样的态度,一面自然应该告知吴稚晖,以为他一定能同意,这一封信原文如下:

迳启者:

读一月九日《南京人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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