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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没保险(6)
霍总马上就同意了,他还向张功说:“你看要不要再设一个培训专员,弄两个人一起帮你?”
张功当然愿意。
李小薇上来后,张功把一些杂事让她帮着分担。接着培训专员又到位了,张功的工作量才减少了下来。
赵芳诉讼案判决终于下来了,法庭作出了判决书:
滨海省滨海市思春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思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吴芬,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环卫工人,住滨海市思春县赵家村2号213栋4…2…2。
委托代理人:韩笑,滨海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市思春县思春路38号5楼509号。
负责人:霍建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顺,滨海市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芬诉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芬委托代理人韩笑与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金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芬诉称:原告的丈夫赵宇,男,47岁(已身故)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险期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金额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被告承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原告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21日被自行车撞倒,后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原告丈夫赵宇非意外死亡为由而拒赔。对此,原告不服,认为被保险赵宇虽最终因心肌梗塞死亡,但却是被自行车撞倒所致,两者有直接的关联,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均未如愿。原告认为,原告丈夫赵宇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其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丈夫赵宇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单;2、滨海市思春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3、死亡证书;4、住院收费收据1份;5、资料交接凭证;6、理赔计算书;7、说明函。
爱情没保险(7)
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丈夫即被保险人赵宇虽因被自行车所撞,但其正真正的死亡原因却是心肌梗塞发作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与被自行车所撞没有直接关联,被保险人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理赔申请书;2、滨江市医院抢救记录单;3、滨江市医院被保险人因心肌梗塞2010年1月9日的住院病历;4、思春县医院病历;5、投保单一份;6、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保险责任条款。
经本院委托的滨海市诚诚司法鉴定中心的诚诚司鉴'2010'文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的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险期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金额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被告承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原告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21日被自行车撞倒,后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丈夫赵宇非意外死亡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答复。对此,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