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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法庭开庭审理质证中,周正毅未履行合同到帐一元钱。事实证据证明周正毅没有巨额资金履行合同能力,以故意欺骗方式签署了上述合同。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布特曼大酒店举行签字仪式后,紧接著,二零零二年八月,周正毅以虚构的在世界地图中一般常人难以找到的、位于加勒比海或太平洋上的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佳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市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指定石门二路以东地区五十八街坊地块拆迁人的协议》,确认周正毅的佳运投资公司以占股份99%的投资比例支付东八块的房地产工程所需费用资金。周正毅却以这八个合同在上海、香港两地银行进行了金融诈骗。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周正毅向上海交通银行骗贷六点五亿元,当天又向上海农业发展信用总社骗贷三点五亿元。
二零零四年六月被依法判刑时,周正毅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评估为七十亿,但是周正毅尚欠上海各大银行贷款一百二十亿。
周正毅的上海静安区东八块土地出让合同诈骗模式是依据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制定的六十八号文件。
二零零一年上海市依据该六十八号文件批准了一百三十六幅土地、总面积达五千六百四十三平方米。二零零二年批准一百六十五幅土地总面积九千六百七十三平方米。共计三百零一幅土地采用了“周正毅模式”。83
更为震惊的是二零零五年经有关人员查证:
据我们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证称:“(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上述公司从未在公司注册登记”;
商业登记署查证称:“佳运投资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没有纪录与所提供的资料绝对符合”;
香港金钟夏馨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八楼是UBAN国际有限公司的法定地址:以下是UBAN国际有限公司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给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注册地址的通知函件:“作为注册地址我们高兴地通知你,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我们将迁到新的总部,位于香港金钟夏馨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八楼。”
现在在此开设的UBAF (香港)有限公司,是一九七四年二月八日根据公司法,WHEREAS UBAN…阿拉伯日本金融有限公司合并为WHEREAS公司,WHEREAS公司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由公司注册处批准并登记,公司的名称改为UBAN国际有限公司。WHEREAS公司早已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公司注册处批准并登记为UBAF(香港)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九点三十分我们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车票在上海火车站经检票大厅乘车,以普通身份前往香港查证以上事实。上海铁路分局边防检查站以检查为由,扣留我们往来港澳的通行证拒不返还。更为恶劣的是,边防检查站公然允许没有执法权的动迁人员,在边防检查站强行绑架我们,让我们不能成行。为此,我们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现场录音交到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把诉状无理地还给我们。我们竟然没有办法请检察院立案以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尊敬的检察长,种种事实都可以证明周正毅在合同上有欺骗行为,请接受我们的举报,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们希望周正毅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外省、市检察院立案、管辖,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银监会,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彻底查清周正毅骗取巨额土地出让合同的事实。
一位哲人说过:“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蒙骗所有人。”
有关周正毅涉嫌金融诈骗罪行我们将另行举报,同时希望政府保护所有合法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等各项权利。
此致,
敬礼!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民:
姓名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略)
周大烨 北京西路五百二十四弄四号
魏 勤 北京西路五百二十四弄弄六号
钱晓霖 大田路二百九十弄十六号